申请人:某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纬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荣泽 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法定代表人:杨锦文 第三被申请人:刘某,男,回族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某通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某 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北 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 被申请人刘昱(以下简称刘昱)于2008年6月19日签订的 《合作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2月9日受理 了申请人关于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向三被申请人送达了立 案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三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仲裁员郝飞, 三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 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王 小莉为首席仲裁员、白继洲为仲裁员。2010年4月20曰, 首席仲裁员王小莉和仲裁员郝飞、白继洲组成本案仲裁庭。 仲裁庭成立后,本会依法将仲裁庭的组成告知了双方当事 人。 仲裁庭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韩纬武、蒋某到庭参加仲裁。三被申请 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仲裁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2008年6月19日,申请人与三被 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08-MK-0028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 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贸易代理商,就其指定产品,向 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并销售给第一被申请人?,如第一被 申请人延迟付款,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延迟付 款金额的0.5%/天,且不设上限;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 一被申请人如约履行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合作框架协议》 有效期为一年。 为了履行上述《合作框架协议》,2008年7月7日,申 请人与供应商之一的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签订 了协议编号为08-MK-0027的《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 申?请人向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的指定产品,销售 给最终用户即第一被申请人,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签订上述 《合作框架协议》、《釆购框架合作协议》后,各方开始履行 协议。 2008年7月22日,申请人与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 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MC-0728的《供应商购销合同》, 由申请人向该公司采购型号为DX6010的大显手机15000部, 单价为399元/台,总价为5985000元;该合同约定产品由 该公司向第一被申请人交付,第一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 该合同构成08-MK-0027的《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的一部分。 与上述《供应商购销合同》对应,2008年7月22日,申请 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MX-0795的《用户 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出售型号为 0X6010的大显手机15000部,单价为411.369元/台,总价 为6170535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该合同构 成08-MX-0028的《合作框架协议》的一部分。 2008年8月28日,申请人与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 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MC-0896的《供应商购销合同》, 由申请人向该公司采购型号为Dx6010的大显手机15000部, 单仃为399元/台,总价为5985000元;该合同约定产品由严1市 该公司向第一被申请人交付,第-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L~^ 该合同构成08-MK-0027的《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的一部分。 与上述《供应商购销合同》对应,2008年&月28日,申请 人与第-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MX-1014的《用: 购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出售型号为 DX6010的大显手机Ho。。部,单价为411. 369元/台,总价 为6170535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12月6日。该合同;成 叭X-0028的《合作框架协议》的一部分。 _第一被申请人未能依《合作框架协议》及《用户购销合 :》履行付畝义务,第二被申请人及作为第—被申请人实际 :制人的第三被申请人也未能承担其承诺的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本案中,申请人是作为第-被申请人的委托,担任贸易 代理商,并采购相关产品,且垫付了巨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损失被申请合同豐仲裁条款向贵会提起仲裁,鳥:「以依据:鳥仲裁请求为「?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仃g人民币12341070元及违g、主从△更四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伴之日(介"5以每日万分之自2眈年]°月::7「分两段:其中535元起和申请日爲二申请人刘昱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债爲;a亶讣和保全费心申请人连论冃人当庭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的仲裁产仲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申请人爲亥 二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二、举证与质证 证据1:合作框架协议(编号为08-MK-0028 ),证明申请 :与第-被申请人形成代理合同,与第二被申请人和刘昱; 一保口同的法律关系,第二被申请人和刘昱应承担连带责 Q 证据2:采购合作框架协议(编号为08桵K-0027 ),证明申I冃人按照合 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与搭宗餡促血禹 — 誉律碟表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作 发」正::申供::购销合同"编号为叭C-0728 )及汇票、 司;购鳥囂:作噸协心天津通广公 票。,攵到了天津通广公司的增值税发 证据4:用户购销合同及发 证明申请人与第-被申请人依昭《△作:为°8-MX-0795 ), 额为的535元,应付款的截;;警架协议》供货’金 对应证据3的采购行为.截止日期皿朴月叽 证据5:供应商购销合同(编号为叶-叽及汇」 二囂:申请人依照《采购合作框架协议》向天津通广; 票木"贝物及付款凭证,且收到了天津通广公司的增值税发 :据6:用户购销合同(编号为仲裁庭核实,申请人出示的上述证据一均为原件 与向仲裁庭提交的复印件一致,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二通广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直接确定交货时间及地,“申為人负责协调,但不承担具体责任”因此, ;育《主框架协议》为第一被申请人购买并出售给第一 二丁旗且在申请人不承担具体交货时间和地 况下’按照《主框架协议》和两份《用户购销 需囂囂m请人杯笔交易 “田巳右 疋項人王张被申请人并没有依据两份 勺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且之后双方签署 s和、韦给“认第一被申请人在两次交易中欠付申请人的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在第一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 及申请张驚:况?根据现有证据乜 加詔I浜成兀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两二二篇担违约责任。现申请人要求第-被申请人支付丁款元和违约金的请求,有合同和事买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两份《用户购销合同》(合;生;和叭T⑷中均约定付款时间为该屯天内,而两份《用户购销合同》的签订效时间分别为2008年7月22日和2008年8月28日次未付货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分别为2°08年I。月;2008年12月7日,并应计算至付清各次货款之日止.根据《对账函》转给5 、而对于计算标准,变更、每天,并约定不设上限”的;定:詈爾“ /金额的5每月(3。天)计算,,二;]按逾期未付日万分之四计算日由、土人、贰'逾期未付金额每庭认为该靈准二嘗计算标准如仲裁可。和准心双万在《对账函》中的约定,予以认可对于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和刘昱承担连带责任‘篇當:请求{裁":对于二賈第-被申请人爲爲;承:同约定,其对约支付S挤一 带以任,现申请人没有依和违约】第二被申请人连帶承担支付货款于刘:1穿〕事实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对TR:的弟二担保人虽标明为揙RSUSXELENT字二甌,但是在“担保方二,,的签申详;:由干也时没有加盖公章’且只有刘昱的签名。丁人私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资质证明,故刘昱承「身份作为第二担保人对该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八对二:裁庭认为,在无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刘昱以二身;土 口刁上签名,表明其个人对于承担连带责任是明确和认可辩音见苴为右当理由不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抗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带1234;:一丁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总额为次交易)’而两次未付货款的违分别;编严兀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CT:合同项下未付货款的违约金从年10月31日起算;编号08-MX-1014合同项下未什牝富翼嘗如忖黑;;;二于申请人要求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的请求o支付S;二 且仲裁庭已经支持了申请人要求三被申请人请驚仲裁请求,故仲裁费“元辱五、裁决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百零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元和;幼: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12341 070,金(两次未付货款的违约金均以6U0535元为基数,[、母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分别从2008年]0月3]日和2008年12月7日起算至付清各次货款之日止);二)弟一被申请人和刘昱对于第-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付货款寫義罰旦连带清偿责任;二)仲裁細三越申请人连带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云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三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睦玉十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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