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盗窃罪从轻处罚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28 01:22) 点击:303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辽0402刑119 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15年 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程方,系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沈程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的外甥刘某(已判刑)给陈某某打电话称发现有成卷的光缆放置于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二街附近且无人看管。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将在刘山二街附近看见的光缆拉回来使用,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去帮助刘某拉光缆。刘某遂于当日晚19 时许,又找来同事迟某、祝某、李某与李某某一起驾驶货车到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二街66-1号居民楼下,并对四人谎称为其单位搬运光缆,将二盘共5850米GYTS-24B1.3S护套光缆、一盘 3000米GYTS-4B1.3S护套光缆装上车后离开现场,并将盗窃的三盘光缆存放于新抚区某通信工程公司(刘某所在单位)的车库。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盘光缆价值人民币2088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二盘光缆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一盘3000米24芯的光缆,并赔偿给被害人李楠人民币15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且其家属能积极缴纳罚金,并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7^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 23曰起至201 6年6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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