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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能否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01:05)     点击:40

老刘与王老太再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老刘于5年前订立遗嘱,写明:涉案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老太供其永久居住;若遇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小刘有处置权。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请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老太则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为无偿设立,故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付费,但该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本案中,老刘生前与王老太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老刘为王老太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王老太可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属于物权,内含对房屋的直接支配权,相较于包括房屋承租权在内的债权,更能为权利人提供长久的居住利益保障。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个案中,需要结合遗嘱使用的词句、关联条款以及遗嘱的动机和目的等探求遗嘱人的真意。在遗嘱所设居住利益符合居住权的内涵、性质及功能的情况下,再婚丧偶老人便可基于遗嘱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获得长期稳定的居住与生存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再婚丧偶老人基于遗嘱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费用,但其对涉案房屋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基于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并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由于居住权产生于当事人内部,对外无法为他人知晓,且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本身存在分离的状态,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居住权人的利益稳定角度,要求进行登记本身也符合物权法基本理念,因此房屋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明确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路径。遗嘱人一方面可以基于对亲属及生前共同生活人员的情感与利益关系,保留特定人对于房屋的居住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为子女等继承人设定空虚所有权,确保家族财产依血缘关系向下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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