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获赔1万!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01:14) 点击:29 |
近日,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引发热议。 1999年,男子李某与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然而婚后不久,李某不顾妻儿感受,多次出轨。王某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一次次原谅了李某。李某却越来越过分,甚至在女儿高考冲刺期间,还明目张胆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居住。王某在2023年上半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法定义务。其次,《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并与异性同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家庭和谐,给王某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判决双方离婚同时,李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离婚赔偿金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财产损失,如一方因家暴受伤支付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方恶意损坏对方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贬值等;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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