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的理解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01:25) 点击:49 |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工程索赔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纠纷之一,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工程的索赔和反索赔并无系统性的规定,仅有一些条款规定散见于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更多存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中,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由于对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当然,索赔并非是单向的,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另一方会提起反向索赔,即索赔往往是双向的。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与施工合同相比,已经实际造成了额外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不是因为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3、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4、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工费;2、设备费;3、材料费;4、管理费;5、利润;6、延迟付款利息。 索赔证据的证明对象是指索赔过程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笔者认为,索赔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方面:1、索赔权存在的依据;2、索赔事项的发生;3、因此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4、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了索赔。索赔证据审查以书证形式出现的索赔证据是否为原件,索赔证据必须具备一定形式上的条件,才能具有最佳的证明力,否则将不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很小,审查索赔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在全面了解索赔事项所涉的法律、技术、经济因素基础上运用逻辑方法在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审查索赔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索赔目标的要求。 实践中工程索赔一般按照如下步骤进行:1、提出索赔要求或索赔意向通知书,如果索赔事件是持续进行的,应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报送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协商解决索赔事宜;4、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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