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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01:26)     点击:36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网友咨询: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怎么办?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组织验收是发包方的义务,发包方拒不安排验收却擅自使用工程应承担法律后果,即自发包人使用之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因双方验收、结算问题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显然对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义务一方有机可趁,拖延付款时间。由此,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协商结算等事项,不能仅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而作出认定,应结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

  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之后才能获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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