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有执法人员带人偷红高粱,如何处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01:32) 点击:40 |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南信阳固始县三河间镇,有执法人员带人偷高粱并被无人机拍下。据网络视频显示,一名身穿执法人员制服的男子站在一片成熟的高梁地边,一名女子正在收高梁,两人发现有无人机后立即停止行动。现场当时停着两辆车,一辆车身印有巡逻字样的车子先离开,随后制服男子上了另一辆车,该车辆后备箱装着多个袋子。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系三河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殷某某(视频中身着制服人员)、三淮村村民张某到高粱地盗剪高粱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殷某某、张某依法行政拘留。下一步,三河尖镇纪委将对涉案党员干部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置。 盗窃行政处罚标准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行政处罚流程: 1、立案: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